泰 安 市 规 划 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6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0〕3号),设立泰安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监察城市市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据有关裁定实施处罚的职责。
(二)增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职责。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编制、报批和实施;负责组织规划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参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泰山风景名胜区除外)保护等专项规划及历史优秀建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的有关政策、技术规定,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工作;负责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较大工程的规划审核、评审工作;对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六)负责对规划区范围内(泰山风景名胜区除外)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负责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设计行为。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科学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评审及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勘察、测量的数字化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十一)协助建设部驻泰规划督察员开展督察调研等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向县(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